声明人:刘淑兰
以前由于自己学法不深,心性不够,在派出所逼迫下,在他们写的“保证书”上签了名,现在很后悔,我在网上郑重声明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3年2月1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6/45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