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宋志山
由于有放不下的执著,在拘留所违心的写了“保证”,我特此声明:在拘留所里所写、所说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我发誓要从新走入大法修炼中来,用我的行动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3年3月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4/2/47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