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辛淑华
本人从99年7·20以后所有不利于大法的言行,凡在公安局,看守所,劳教所的各种“询问笔录”,教养通知上的签字,全部作废。紧跟师父走好最后的路。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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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3年6月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6/3/51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