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易国忠
在2002年11月,我被厂保卫科、派出所强行送到看守所,逼迫我在所谓的三条“保证书”上签字。现认识到:这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一个大法弟子标准的。现郑重申明:当时所签的字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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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3年4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7/5/53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