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俊花
1999年7.20以后,村派出所的人多次让我写“保证”,有一次他们写好,就让我按了指印。现在我严正声明:以前所写的“保证”全部作废。加倍弥补,跟上正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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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3年7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8/3/55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