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郑委、陈淑珍
以前,无论任何人代写及本人所做的不符合大法要求、违背大法的一切,一律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1年4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1/10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