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田淑淼
我在7.20去北京依法上访回来后,由于学法不深,写了“保证书”,还交过几本大法的书,在他们写好的材料上签过名、按过手印,还有在看守所期间写的、包括家人代写的“悔过书”等,这些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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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3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3/10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