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企臣
自1999年7月22日以来,我的凡是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一律作废!今后要加倍弥补给法造成的损失,发挥一个大法粒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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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1年4月2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3/10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