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锡华
十六大以前,我及家人所有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签字,现声明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信师父,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3年12月2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2/63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