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何明珍
1999年12月,由于学法不深,在乡政府写过“三不”保证,在政保科签名、或说了有损大法的话、在此声明全部作废。我要坚修大法紧随师,跟上正法进程。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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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3年12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3/63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