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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声明人:张绍华

    由于我上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押回后送往当地拘留所连续关押50天,并被罚款6000元,在拘留期间索要2万元(我没给),如不写“保证书”将继续拘留,我于2001年2月11日违心地在女儿所写的“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但不知那上面的内容),现在我已认识到这是错误的行为。我在此严正声明,以前不符合大法的所做、所为一律作废。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5/10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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