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长坤
自99年7月22日以后,我违心地向单位、公安局写的“不炼功”的保证书声明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4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5/10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