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洪华
在我被抓进拘留所后,家人及亲属写的不符合大法的“材料”全部作废。挽回给大法带来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3年12月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2/66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