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光忠
以前在派出所和拘留所,我说过的“保证”及我“签名”所写的,一律全部作废,坚决跟随师父一修到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2月4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5/66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