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郑志美
我96年得法,身心受益极大。可是99年4.25后,在邪恶的高压下写了“保证书”。现声明作废。今后重新做好一个大法弟子该做的三件事。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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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元月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6/66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