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惠宣
我以前所说、所写不符合大法要求的,无论书面或口头的,全部声明作废。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1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7/66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