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宋丽华
自1999年以来,由于自己存在怕心,行为上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地方,今天我严正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言行全部作废。紧跟正法进程,坚修到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2月2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3/69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