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淑芹
我于2001年12月28日被非法抓进拘留所,至2002年6月末放回。这半年期间所做、所写全部作废。决心勇猛精进,跟上正法进程。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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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2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3/69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