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尹娟华
我于1999年7月23日,在派出所警察的逼迫下写了个“保证”,以上做法不符合大法的要求,特此声明作废。按照师父嘱咐的三件事去做,兑现自己的史前誓约。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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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2月1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6/69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