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珊
我在劳教所、拘留所、派出所、以及不论何时、何地所做出的一切对大法不利的事情全盘否定。从今以后跟着师父走,坚修大法心不动。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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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3年11月29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6/69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