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宋久香
在7.20以后,所说的、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话,声明全部作废。以后坚修大法,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2月22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6/69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