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景贤
在邪恶的强迫下,我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声明彻底地作废。今后加倍补偿,跟上正法进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2月1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6/69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