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肖丽华
我和家人及别人所写的“保证书”、签字等一切不符合大法的全部作废。今后加倍努力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走好最后正法路。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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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2月1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9/69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