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曹俊梅、江德榕
本人在拘留所或在其它环境中所做、所说的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如“配合照相、按手印”或在单位的压力下所写的“保证”一律作废。今后多学法,加倍弥补,跟上正法的进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2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9/10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