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艳春
我所做的不符合大法言行全部作废。坚修大法心不动。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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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3月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24/70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