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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武宗珍 我在2002年9至11月期间,被县公安局国安大队强行送往看守所,非法关押62天。在此期间,由于县公安局国安大队的恶警对我和家人威逼,我违心的在他们写好的“反省书”上签了字。通过学法,我已认识到那是完全错误的。因此,我发表严正声明:在被邪恶非法关押期间,被邪恶逼迫下所签的字和家人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所签的一切字,全部作废。我一定要跟上正法进程,做好学法、讲真象、发正念三件事。尽力救度更多的生命。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2月2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26/708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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