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殿富
乡党委和派出所曾代我写过“保证书”。现在郑声明:一切不符合大法的“材料”和言行,全部作废。我决心努力精进实修来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3月13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4/1/71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