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梁新美
过去在看守所写的所谓“保证书、悔过书”全部作废。紧跟大法进程,坚修大法到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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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3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4/1/71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