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胡莲香
在派出所邪恶的迫害下,强逼我写了“保证书”,在本村大队办公室邪恶逼迫我签了字。我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我今后要加倍努力弥补所有损失,向世人讲清真象,跟上师父正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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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3月3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4/2/71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