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李艳花
由于学法不深,在镇派出所的邪恶的镇压下,本村办公室逼迫我“签字”。严正声明,所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作废!今后紧跟师父正法进程,做好师父交给的三件事。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3月31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4/2/71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