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慧兰
99年底派出所户籍到我单位非法审问我后,叫我在他写的“材料”上签字,现声明作废。珍惜修炼机缘,跟上正法进程。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3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4/2/71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