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胡凤云
2002年7月28日,在派出所的欺诈下,所说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话一律作废。以后一定要做好,坚修大法到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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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3月2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4/3/715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