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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正声明

    声明人:郝玉春

    我于98年4月开始修炼大法。我的心性很快得到了提高,思想有了升华,身体得到了净化,多种疾病不翼而飞。自从99年7.20以来,由于自己业力大,悟性差,不能从法上认识法,导致根本执著心没去;有迷信、崇拜名人,见别人怎么样,自己就怎么样,所以我一直没能过去关,向邪恶写了“检查”。2000年9月29日,得知同修国庆节都去北京护法,自己抱着求圆满的心和侥幸的心,去了北京,没出火车站就被便衣抓回拘留所。由于放不下情和怕心,在邪恶的高压下我又写了“检查和保证书”。2001年10月我得到了师父的经文《路》,对我震动很大。我悟到我没有走出来证实法和屈服于邪恶的压力写的所谓“保证书”,这些污点都不能使我圆满。于是在强烈的执著圆满的心的驱使下,并且掺杂着情和怕加大磨难的心,12月24日我向本地区区政府“610”发了一封劝善信。12月31日我又被它们非法劫持到了洗脑班。因为如此多的执著,当邪恶问我写信的原因时,我却说是为了取得心理平衡。当邪悟者(所谓的名人)来做我的洗脑时,我主动邪悟,并交了部分大法资料,对为了抵制邪恶而绝食的学员还劝其進食,特别在“揭批书”中,竟对伟大、佛恩浩荡的师尊,对伟大、神圣的大法,示以极大的不敬。我的心理向邪恶倾斜,做出了大蠢事,起到了魔起不到的干扰作用。这次不仅没有证实法,洗刷污点,反而更犯下了背叛师父、背叛大法、坑害世人的极大天罪。在这期间,师父曾多次对我進行点化与警示。但当时在高压下,我却予以曲解,觉而不悟,迷而不醒。于2002年6月又按了黑手印和写了“保证”后出了洗脑班。

    出来后通过静心学法,发现“帮教”人员仍有怕心和对情的执著,有对师父正法進程的曲解,根本不象他们说的什么修炼成了大德之士,通过回想,我对师父给我的多次点化与警示也开始有所清醒,于是我断定他们错了,我也错了,都犯大罪了,但犯罪到什么程度和其性质严重到什么程度,却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今后的路如何走,也感到困惑和茫然,处于一种失落、后悔、无奈的消极心态中,暗自学法、炼功。2003年5月,路遇一位同修,当发觉我的这种不良心态后,便劝勉我说:师父不承认邪恶旧势力的这些安排,我也写过“三书”。我们不要因此产生怕心的执著,仍应积极修炼。此时,我才好像看到了一线希望之光而心稍有所动。接着她和另一位同修又给我送来了师父的新经文和部分《明慧》文章。通过静心学法,我進一步清醒的认识到了我所犯天罪之大和性质的严重。基于这种认识,虽有同修的劝勉,但我因主动邪悟过,感到由惊骇、悔恨、羞愧、绝望交织在一起的那种无以名状的痛苦。但是通过学法和同修的帮助,我更感到了师父那种不可言表的洪大慈悲与佛恩浩荡。纵然我犯了天罪,师父还珍惜着我的生命,给我修炼的机会。并以无限大的宽容鼓励说:“不管遇到什么事情,认识到了,你马上就去改正;摔倒了你就爬起来,继续做大法弟子应该做的。那么也就把你这个过失啊,算作在你修炼中没走好的关,重新走,有机会再给你过,也就仅此而已了。师父不能够把你修炼过程中的事算作什么。如果不能自拔的、还会重犯的,那就另当别论了。也不能因为做错了事情又引起执著。”(《2003年加拿大温哥华法会讲法》)于是我又较快的从极度痛苦中挣脱出来。更加敬仰和感激师父的慈悲苦度,更加坚定了继续修炼的决心和信心。我这次是真的象做了一场恶梦。恶梦醒后,痛定思痛,这以生命为代价犯天条大罪得到的剜心透骨的惨痛教训,令我永远难忘。

    师父在《排除干扰》经文中说:“在恶毒的破坏性检验中所有会出现的问题,事先我都在讲法中讲给了你们。没有真正实修的,走过来是很困难。现在大家也更清楚了我为什么经常叫你们多看书了吧!法能破一切执著,法能破一切邪恶,法能破除一切谎言,法能坚定正念。”可为什么99年7.20以来,自己屡犯一个大法弟子不该犯的错误哪?关键是自己没有真正实修和没有多静心学法。因而导致人的根本执著(生死、情、严重的怕心)没去,所以就必然如师父所说:“任何一个执著与怕心都不可能使你圆满,然而任何一个怕心本身就是你不能圆满的关,也是你向邪恶方向转化与背叛的因素。(《大法坚不可催》)”至于我走向邪悟,犯大罪的因素之一的崇拜、迷信名人的和看别人怎样自己怎样的那种对人来说也是很不好的思想和行为,也是学法不深的结果。师父说:“你要当一个修炼者,全凭你自己那颗心去修,全凭你自己去悟,没有榜样。”(《转法轮》第137页)自己为什么不以法为师,有自己正念的主见,而偏要看别人呢?我决心接受这次重大的惨痛教训,归正以后要走的大法修炼之路。并且我想通过《明慧网》做以下严正声明:一、我坚决跟无限伟大、慈悲的师父走,永远做大法弟子。二、我坚信伟大、神圣、威严的大法,誓要同化大法,做大法的一颗粒子和忠诚保卫者。三、以前我在高压下写的所有所谓“检查、悔过书、揭批书、保证书”之类的一切颠倒善恶、迫害大法的言行非我本愿,全部作废!不承认旧势力的安排。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3月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4/20/72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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