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淑花
我2003年在乡政府及派出所的逼迫下,家人写“保证书”逼我按了手印,这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声明作废。坚修大法。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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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4月2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5/3/73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