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王月桂
我在2000年6月22日去北京证实大法,被当地政府拉回,叫我写“不炼法轮功”,我说我不会写,它们代写的,叫我按手印,我按了,我做错了,严正声明我按的“手印”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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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3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5/6/73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