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凌丽华
我以前在公安局、拘留所、看守所的签名和在单位写的“保证”和签名现声明全部作废。洗刷污点,跟上正法进程。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4月18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5/6/73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