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逄忠林
在劳教所写的一切诋毁大法的“保证”全部作废。一定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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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2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5/9/74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