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沈二英
我在街道的逼迫下,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书面材料全部作废。特此声明,以实际行动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加倍偿还,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5月2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6/1/76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