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行云
我在看守所,所说、所做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坚修大法到底。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5月7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1/78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