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刘仁阁、王凤华、刘文强
不符合大法要求的所说所做一律作废。今后加倍弥补,证实大法。
本声明包含人数:3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22/11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