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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林立娟 我于99年9月在工作单位被警察劫持,并被非法拘留了30天。在拘留所的日子里,警察拿电棍电击,又打人骂人。当拘留期满后,它们不但不放人,反而不顾法律、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又把我送到福利院继续关押(和一些精神不正常、无家可归的人关在一起)。在被恶警的逼迫下,违心的写了“不炼功”的保证。街道的人去接时,并向我的家人勒索5000元,以保证不去北京。现在我声明以前所说所写的全部作废。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7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8/16/819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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