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张昌文
我于2000年3~4月份去劳教所接女儿回家,劳教所狱警要我写下“保证”,当时没有认识到不应该写,现在认识到,所写“保证”全部错误,现宣布全部无效、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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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8月20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9/7/83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