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陆玲
我在劳教所、看守所说、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和后来所做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一切全部作废。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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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2004年9月4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9/7/83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