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唐宏春
本人在关押半年后被释放时,由小儿子、媳妇在“转化书”上代签的名一律作废。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1年5月15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28/11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