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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实事报道 > 严正声明 > 名单 声明人:徐永芳 我于99年8月,在“610”、公安、里委威吓下在陈述书上签名;2002年11月5日~2002年1月6日,在洗脑班上写了“遵守公安六条”;2003年又在公安、里委和街道委多次上门找去谈话时写了“纸条”。特此严正声明以上所写一律作废,今后要坚修大法,做好三件事。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包含人数:1 名 声明日期:2004年9月16日 原始链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9/27/851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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