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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李新民

    2000年10月,我去北京上訪被邪惡抓回當地派出所進行迫害,將我在派出所強行關押三天,找家屬敲詐2000元錢,並強迫我在審問筆錄上簽字按手印。由於自己當時有執著心和怕心,消極承受,配合了邪惡的要求。通過進一步學法交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配合和助長了邪惡,給大法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響,使我感到很痛心,在此我嚴正聲明:對於邪惡採用高壓、欺騙、強制等手段,命令和要求我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一切言行全部作廢。今後要加倍努力做好三件事,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堅修大法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9月23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0/16/8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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