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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孟憲文

    1999年7月22日警察把我叫到派出所聽候審訊。自上午9時等到下午3時才開始對我審訊。在審訊中問我還煉不煉。我出於壓力,就說“不讓煉,就不煉了”並讓我簽了名。我現在認識到這是承認了舊勢力的安排,我犯下了重大錯誤。特此嚴正聲明,以上簽字作廢。繼續修煉。另外,1999年7月23日警察又到我家讓交書。我交出了幾本書,這也是我犯的又一重大錯誤。今後要以實際行動來改正錯誤。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0月14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0/22/87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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