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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邵振華

    2002年3月,一同修到我家被惡警跟蹤,當時把我與同修一起抓到派出所。正念闖出派出所後,流離失所半年。這期間怕心很大,在親屬家住。同修給我幾個光盤,親屬不讓看。後來在怕心的驅使下給扔到垃圾箱內。表現對大法不敬,不是一個煉功人的形象,也不是大法弟子應該做的。2003年春節後,一惡警來我家,不知道寫一張甚麼內容的紙,叫我簽字,由於我不悟,簽了字,配合了邪惡。以上兩件事都不是大法弟子應該做的。所以我聲明作廢。在今後做好師父講的三件事中加倍補償,堅修大法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0月5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0/26/87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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