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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李明俠

    99年7.20以後,由於學法不好,在派出所警察讓我在一份文件上簽名時,簽上了我的名字。早已認識到了給他們簽名是不對的,但沒有認識到在《明慧網》上聲明作廢的重要性。還有,99年“十一”前夕,單位領導曾為我簽名“保證不去北京”;後來我因為去北京證實大法遭受迫害,被非法關押在監獄三年期間,在被強制洗腦時,被迫所寫的“五書”及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鄭重聲明作廢。徹底否定舊勢力的安排,走師父安排的修煉之路,堅修大法,做好三件事,圓滿隨師還。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3/88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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