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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倪麗華

    我在2003年12月23日被釋放時,在“釋放證”上面簽了自己的名,今想起覺得不對,也是符合了舊勢力要求,是自己對法認識不清和對師父的不信,特寫聲明作廢。正念正行,做好三件事。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0月14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4/88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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